水库征地的,计算前年水库产值的三倍。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水灌溉设施、井、人工鱼塘、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拆迁费或者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占用耕地的平均数量计算。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