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由房屋拆迁双方参与,只有一方不能建立协议关系。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首先,无论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如何,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反映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即当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一定的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平的协议都是可撤销的。
(3)该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的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定的要求实施的行为。当事人具有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房屋拆迁协议的法人资格;承办人具有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的,应当有合法程序;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欺诈手段的协议无效。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法律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依法强制执行。其次,依法签订的协议必须认真遵守,双方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然后是协议履行中的争议,协议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当事人根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书面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