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建筑(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砖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拆迁集体土地住宅补偿价格=拆迁集体土地住宅补偿单价×拆迁住宅建筑面积。

2.其他地上(下)附件补偿标准:仓库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板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平方米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温室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延长米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水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000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动补贴每户200元,有线电视移动补贴每户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对征用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征用范围、土地现状、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进行调查,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大多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规定修改计划。

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进行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实施有关费用,确保全部到位,并与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用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用土地。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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