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产权交换实施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交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交换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