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高年限为50年。具体土地使用寿命以转让合同的规定为准。转让土地使用到期后,业主不与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土地转让费的,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
2.今天的工业用地实行租赁与转让相结合的制度,即地块中标人或中标人先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经既定条件验收后,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转让年限不再是统一的50年,而是结合工业生命周期,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转让制度。
3.工业用地弹性年期转让已成为我国许多地区积极实施的新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前海.珠海.上海.广州佛山.山东临沂等。都出台了这样的政策,打破了以往工业用地单一转让的50年制,将新年定为20年或10-50年。
4.工业用地弹性转让试点将按照租赁供应为常态,转让供应为特例的原则,区分不同行业。全面实施长期租赁的土地供应体系
5.土地使用寿命:房屋为7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房屋改造房屋产权土地的使用寿命,以房屋改造后第一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寿命为50年。
6.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性土地使用寿命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