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确定的农业用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劳动安置补贴、土地附着物、幼苗补偿、社会保障费等,农民的其他损失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贴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与《土地管理法》相比,《物权法》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取得太大突破。这种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进行补偿的方式,不反映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不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生产数据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不反映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属于低水平的不完全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是不科学的。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