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失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条件。
1.如果土地证书丢失,可以申请补发。
二、补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补发土地证明的申请。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始权力资料等。
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
5.经审核属于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7.补发的土地证应注明补发字样,填写土地登记卡.户籍卡。
3.收费标准。
登记费.工本费.测量费。
相关知识:
住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产证遗失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所有权证遗失登记: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地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所有权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
3.在报纸上发表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原报纸、身份证、复印件等发布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材料。收费标准为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为10元/本,印花税为5元/本房地产证或登记证遗失或遗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登记簿查阅证明(原件);
(4)地籍图(原件二份);
(5)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7日内核对房地产登记簿。申请人为房地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地产权证或者登记证。重新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或者登记证应当注明重新颁发字样。自重新颁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登记证无效。业主因损失而损坏。
如果公民在集体土地上获得的使用证书丢失,不会影响集体性质,公民必须按照上述程序依法完成,但公民也必须有资格作为法律前提。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