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程序。
国土窗口开通收费通知→城建收费中心开通现金解款单→银行支付→城建收费中心开通支付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机构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个宗地收元,每500以上。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机构土地使用面积2500。
m2(含2500。
m2)每宗地收160元,每500元以上。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市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为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90元,每100元以上。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市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50元以上。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此外,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民房遗留问题超法定面积135。
按90元/m2收取m2以上部分;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务[2004]131):根据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支付此费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人收取1.2元/m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办件类别。
工作日随到随做。
4.《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校准登记。
4.颁发证书。
5.《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
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大型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颁发的(土地使用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一份事业代码复印件;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一份申请;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一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各一份;
10.分割说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一次分割)
12.本分摊情况表:旧方法使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表和共享土地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使用共享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上述表格应先报告一份,审核正确后再出具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建筑号。单位。地板。序列号的顺序填写;共同所有人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同所有人;共同所有人的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书的比例分摊,分别填写;序列号或分类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写丘地号;表格由计算机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受让人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人为个人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人.受让人共同申请盖章.身份证1份.房屋产权证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人应当共同申请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1份,产权证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行政事业代码1份。)(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以看出,土地使用证书是中国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证书。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土地使用证书还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所有权证书的风格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书中的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4.土地地的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一致。土地使用证书的附图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情况的底图或地籍图进行绘制。附图也应随着面积和界限的变化而变化。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督,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由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用户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寿命.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市土地使用中的土地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共享使用权面积、共享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总面积,包括土地面积。
③备注。
④改变记事。
⑤附图及证书编号。
首先,个人应首先了解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土地登记费和交易服务费,最后到有关部门的国有土地窗口领取个人土地使用证书。个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当合法合理使用,不得侵犯国有土地的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