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条件

土地使用权续期有以下条件:[1]

1)土地的使用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没有矛盾。

2)用户有必要继续使用该土地。

3)继续使用该土地,不影响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续期时间不得迟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的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还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所谓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第15号)的通知》第四条:对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所有权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各方分别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条: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城市、郊区行政区、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相关法条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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