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建设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临时土地,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临时土地使用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用户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