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1.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或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抵押权人批准后,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转让金核准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因此,在土地划拨的评估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注意转让金和相关税费,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义务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这就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为实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咨询功能,向相关报告用户提供咨询。
3.乡(镇)。村企业工厂等建筑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进行土地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明确抵押方式,需要转入国有,同时核实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相关税费。然后,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估价,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