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件的所有权相应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当其他附件的所有权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产权证明与土地证明密不可分。从法律角度来看:产权证明和土地证明是买方享有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土地证明意味着买方没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当土地被占用时,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不及时申请土地证明,将面临三大风险:
1.房产证虽在手,但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不能排除开发商以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
2.不办理土地证,部分单位会非法转让,使买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不完整,不能上市交易。此外,当买方持有土地证后,开发商违反规划,擅自开发绿地或公共区域时,买方有权说不。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