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国家凭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限内的土地租赁,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转让期限为限。转让期限由转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最高期限。
(3)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基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实际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的权利。其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寿命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