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资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拆迁房屋的建设、安全、重置价格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格。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补偿被拆迁人以下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费用。
(3)因拆迁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棚屋及其他地上结构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如果自建房屋不是政府机构主动拆迁的,在提交拆迁请求后,不一定能保证拆迁资金。如果在拆迁请求中,明确表明其目前的困难,此时自建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状态,此时政府在咨询拆迁请求后,将分配补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