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村或村民组建制度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屋交换。

(2)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的建设、安全和重置单价结合为每平方米新建多层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迁房屋评估选择重置法的,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单价进行评估;同一地区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制定并公布。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

2.被征地村或村民组建制度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拆迁房屋的建设、安装和重置单价结合为新的价格补贴)×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用村或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符合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交换。被拆迁人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其原则应当是防止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的其他补偿项目:律师应了解并通知当事人,并补偿被拆迁人的搬迁补贴。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贴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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