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村委会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批准后,张榜公布,张榜7天无异议后,报批准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村负责填写《宅基地批准书》签字意见,村长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报告材料到现场进行调查。考试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总监签字。主管乡(镇)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政府印章,然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对数据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调查。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
6.批准后7日无异议的,国土资源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允许开工建设。
7.施工完成后,报国土资源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农业和住房科组织相关材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