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自用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以下情况除外:1。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出售的房屋建筑建筑物。有关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建筑物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2.购买的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格,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分配;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合理分配的,视为固定资产核算。有关规定:《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当时未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和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改革时,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均属于农民集体。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其他公路用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信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国有电力通信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电力通信经营单位可以确定为其他权利。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房地产,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分配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堤内的土地和河堤外的护堤,除土地改革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仍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外,不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未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安置调整农民集体土地后,将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让给国家所有。但是,国家未征用移民后原集体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其所有权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建设制度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被撤销或者全部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未征用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土地的原农民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国家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有关手续后转入国家所有。乡(镇)企业按照国家建设征地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前的个人土地)尚未退还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自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来,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3。对劳动力进行一定的补偿或安置;4。接受农民集体礼品;5。购买原集体所有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国家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后,仍由国家所有制单位使用。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或者返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非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然后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发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永久性建筑已建成的,用地单位按照租赁规定办理,土地归国家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可以根据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简而言之,只要法律确实发放使用证书,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确认为个人或单位的资产,纳入财产调整范围,有人侵犯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的,可以解决诉讼。

相关法条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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