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证书严重污损、损坏或者记事栏已满的,土地登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更换证书。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失的,土地登记权利人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表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失声明15天后,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书面说明、损失、损失原因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保证书。
土地登记机关受理换证,补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补证登记应当公告,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记录在土地登记簿上,并更换或者更换土地权利证书。更换(更换)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更换(更换)字样和原土地证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