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自建房屋拆迁时,子女户口迁出异地,子女无安置费,所有拆迁补偿均归父母所有。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1.户籍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在拆迁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2.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其他地方定居的志愿者)居的志愿者)及其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有房屋所有权证明,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可以安置;配偶随军的,按照人口数计算;
3.在被征地拆迁人家庭中,原常住户口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后分配期)或毕业后在家工作,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4.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户籍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在征地拆迁公告前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内。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退役军人等已报户口的人员;
7.正在劳教或者服刑的原常住户口;
8.在小城镇建设试点项目中,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当地农业转移非。20世纪60年代下放知青和老居民,实施当地农业转移非政策。当地农业转移非土地征用,整体拆迁,实际居住在拆迁房屋内的;
9.被征地拆迁家庭成员中已婚女儿,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以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