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屋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贴:(1)独立家庭;(2)我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3)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2.普通房屋拆迁补偿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确定。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