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征地村或村民组建制度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屋交换。(2)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安装和重置单价与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补贴相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迁房屋评估选择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由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一地区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用村或村民组建制度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未转入城市户籍的被拆迁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设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拆迁房屋建设安装重置单价结合新价格补贴)×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用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4)不符合土地建设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屋交换。被拆迁人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的其他补偿项目:律师应了解并通知当事人,并补偿被拆迁人的搬迁补贴。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贴,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贴。无论是农村自建房屋还是城市购买的房屋,一旦被拆除,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由于农村村民的房屋被拆除后可能没有住所,除了支付拆迁补偿外,实施拆迁工作的主体还可能需要支付拆迁房屋、安置费等。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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