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结合审判,法官可以根据职权主动调解。
(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重点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也可以与有关单位合作,促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可,发给离婚调解后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