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因为它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被称为诉讼中的调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在起诉前已经被街道组织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调解时,法官必须依法说服和教育双方,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批评有过错的一方,指导无过错的一方。调解开始后,应当先做好调解工作。关系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得离婚;双方关系破裂,不可能和解,应当做好调解离婚工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接受调解。调解离婚当事人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而不是强迫双方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协议必须是说服教育和民主协商的结果。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妥善、认真处理离婚案件。
此外,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这不仅有效地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而且减少了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以与当地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促进双方相互理解和让步,促进和解或达成离婚协议。调解有三个结果:一是调解后双方和解,原告撤回诉讼,诉讼结束;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协议制定离婚调解,调解后,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终止;三是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