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其特殊性和更多的情感色彩。离婚当事人只有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协议,违反其真实含义的,才能要求变更或者撤销。
所谓欺诈,是指夫妻一方故意将不真实情况视为真实情况,目的是误解他人,然后做出迎合性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威胁另一方或其近亲的生命、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害,迫使另一方违背实际意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夫妻离婚属于共同财产,则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分割此类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产权的变更,即从一方的名称转移到另一方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将征收印花税。通常,0.5‰的印花税是根据产权证书中规定的价值征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