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的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伤害的赔偿,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期间的正常收入,也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书面同意一方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工伤赔偿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则应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财产:(1)婚前财产;(2)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的财产;(4)一方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