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以下财产有其特殊的分割规则,具体而言:

1.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2.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同意将出资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所得的财产。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不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3.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伙企业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同意将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合伙人退还合伙人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退还的财产;(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优先受让权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经企业资产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由一方租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6.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时,由于夫妻结婚时间短,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相对较少,但共同财产较少并不意味着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不需要分割。一般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事实上,诉讼请求不会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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