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视为个人赠与子女。
4.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属于一方的财产。其他属于一方财产的,应当包括从事职业、工作、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项财产;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医疗生活补贴;一方有个人生活津贴。个人保险费.医疗费用.伤残费用.医疗费用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同意为个人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