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用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产权交换房屋,并与被征用人计算。结清被征用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因城市改造征用个人住宅,被征用人选择在改造区进行房屋产权交换的,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房屋被征搬迁的,房屋部门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屋。

第二十三条因停业造成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用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识别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赔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的,不予赔偿。

2.拆迁补偿分类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主要根据土地性质和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分类。1.根据土地性质,土地性质分类拆迁补偿可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过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适用于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仍依据《土地管理法》,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城乡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立法和执法不公平。为解决城乡实施不同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确立的基本权利。

2.使用分类拆迁补偿可分为住宅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拆迁补偿。房屋的使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使用,决定了房屋的使用方向;二是规划设计的使用,决定了房屋使用的内容。住宅是一种专门用于居住的住宅,商业服务住宅是从事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的住宅,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住宅。正是房屋的使用不同,其在设计规划和建筑结构上的价值产生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不同,因此分别处理。在征地时,如果房屋需要搬迁,征用部门需要向当地被征用人,即房屋的所有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交换的,房屋征用部门也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相应的安置费和临时周转补偿。但是,在评估土地的使用时。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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