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63条【夫妻个人财产】,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赔偿;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属于一方财产的,应当包括职业、工作、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项财产;军人伤亡保险、残疾补贴、医疗生活补贴;人身伤害、人身保险、医疗、残疾、医疗保健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同意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