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