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平等分割。当离婚需要分割家庭财产时,应首先分割家庭财产。相对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然后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对应的货币补偿。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法可区分以下情况:
1.如果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共同居住,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协议,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因婚前建造房屋而产生的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应当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2.如果父母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供子女结婚和居住,如果房屋以子女的名义建造,该房屋是否可以作为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有权使用。特定村民只能在申请获得宅基地后建造自己的房屋,不得出售。转让。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地区购买宅基地。村民出售。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后,不予批准。
3.婚前男女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以父母一方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有义务返还另一方的资金。但是,如果房屋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建造的,则该财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双方家庭出资建造房屋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且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七条: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除双方子女的共同出资份额外,当事人的共同出资份额除外。
4.对于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属于子女夫妇,或承认子女夫妇的财产份额,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该财产。同样,如果男女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住在一起没有家庭财产分析,婚前已存在的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的财产不明确分割为夫妻双方,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5.在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经家庭批准的,因此由家庭共同建造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的共同财产,即一个家庭。夫妻离婚时,首先分割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分割夫妻财产的部分。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分割上述家庭共同财产,且各方所有财产份额不容易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分割夫妻所有其他财产。财产的分割是为了让当事人提起另一财产分析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