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同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的,法院不受理这种情况,要求当事人到原离婚登记机关解决。由于离婚证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恢复婚姻的,应当按照登记程序办理。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能后悔,因为离婚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效,但一方在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无欺诈、胁迫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年以上是排斥期,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变更或者撤销子女抚养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胁迫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变更子女抚养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离婚后可以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如果判决结果后一方不执行财产分割要求,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不执行财产分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