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也可能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可以将合伙财产分配给一方,分配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当于合伙财产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3.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价值的一半。
4.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种植业等,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等方面进行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发现的财产问题,并通知当事人处理暂时难以发现的财产分割问题;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待分析案件结束后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7.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未变更,增殖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由房主折价赔偿对方。
8.夫妻不应分割使用的共同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