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农村住房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争议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同财产,则应首先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按照城市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方法。由于农村财产与特定宅基地使用权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为前提,农村财产只能出售给同一村庄的村民,不得出售给其他村庄的村民,更不用说城市居民了。这就决定了农村财产的离婚分割方式一般只有两种方式:招标和定价补偿,而不是公开拍卖。当离婚需要分割家庭财产时,应首先分析家庭财产。相对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然后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补偿。1.对于婚前建设和婚后共同居住的一方,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协议,该房屋属于婚前建设。如果婚前建房产生的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则获得财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2.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婚姻和生活的房屋。如果房屋以子女的名义建造,房屋是否可以作为子女的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子女是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房屋。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的个人礼物,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
如果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3.婚前男女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以父母一方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有义务返还另一方的资金。但是,如果房屋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建造的,则该财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双方家庭出资建造房屋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且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婚后居住,因此该财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双方可根据家庭出资比例分割房产。4.对于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属于子女夫,或承认子女夫妇的财产份额,否则子女配偶无权分享财产。
同样,如果男女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没有家庭财产分析,婚前已存在的家庭共同财产或原父母的财产不明确给予夫妻双方,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5.在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被批准为家庭,因此由家庭建造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首先分割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分割夫妻财产的部分。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关系复杂,文化程度和思维方式不同,使离婚关系复杂。财产分割时,主要处理经济作物收入和宅基地上的房屋。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争议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