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除外;(5)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待遇。第十八条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