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过错赔偿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分割财产,这是当前的审判实践;二是夫妻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赔偿的,过错方应当以自己的财产赔偿无过错方。
5.《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少分。
6.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当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两年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去胜诉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离婚时,男女双方肯定会协商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然而,由于中国人的法律知识仍然相对较弱,许多准备离婚的夫妇不知道如何分割财产是合理和合法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