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拆迁房屋的离婚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目的是促进夫妻财产分割。当然,夫妻财产的分割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对方获得应有财产的权利。由于拆迁房屋的多样化,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状况也多样化,拆迁房屋的离婚分割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的,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拆迁房屋的权利,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的,婚姻登记后取得拆迁房屋的权利。被拆迁房屋的差价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被拆迁安置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父母的私人房屋。婚后,该房屋被拆除,安置房屋的产权以夫妻名义登记。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产权交换之间的差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拆迁安置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出租的公共住房,婚后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屋是夫妻父母出租的公共房屋。婚后,该房屋被拆除,安置房屋的产权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登记。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拆迁安置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