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