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分配。
1.取得结婚证后,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债务也为共同债务。
2.双方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
3.婚姻法除重申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外,还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作出了两项特别规定:
1)财产补偿。
夫妻书面书面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支付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2)财产问题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儿童所有权。
1.根据《婚姻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原则,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妥善解决离婚儿童抚养问题。
2.正常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的孩子,以母乳喂养为原则。
4.哺乳期后,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而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应根据双方的权益和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