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因为这种协议是口头的,不确定的,容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合理解决,提出22条具体意见,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也作为法院离婚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