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后办理抵押手续,但以夫妻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处理。主要原因是判决变更业主,即变更还款人。银行不办理抵押转让手续的,不执行判决。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方的,本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银行不同意的,不能作出判决。通常,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抵押房屋也不例外。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由个人财产办理的抵押手续,离婚时也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没有什么不同。银行拒绝办理抵押贷款转让手续没有理论依据。一方面,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不得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拒绝办理抵押贷款转让手续。根据上述分析,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这类案件的实际还款人是夫妻双方,不是产权证上的名义产权人或还款人。
另一方面,离婚时对房屋产权的判决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也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的债务担保。法院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判决的标准,将房屋判决作为偿还贷款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考虑房屋的需要程度,仍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的原则。第三,根据夫妻在婚姻期间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对离婚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追究责任。
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中分配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只会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决定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的具体比例,不能与债权人(银行)对抗。离婚当事人因连带责任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