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包括: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不能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造成损失的机械设备造成的补偿;二是停产停业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包括实际经营损失或适当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械设备调试维修费用、物资拆迁、包装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的奖励费用,包括快速拆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地面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

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耕地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其他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绿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城市郊区,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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