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由房屋拆迁双方参与,只有一方不能建立协议关系。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首先,无论双方的经济实力如何。政治地位如何,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反映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即当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一定的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显不公平的协议都是可撤销的。

3.合法必要性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的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定的要求实施的行为。当事人有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承办人应当有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授权证明;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的,应当有合法程序;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欺诈手段的协议无效。

4.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法律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受法律强制。其次,依法签订的协议必须认真遵守,双方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然后是协议履行中的争议,协议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5.双务有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务有偿协议。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拆迁机构实施的拆迁行为,未经行政机关决定强制拆迁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拆迁的,需要与被拆迁家庭签订拆迁协议,双方需要明确规定拆迁安置措施和拆迁安置补偿,以及拆迁补贴和拆迁补贴。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法院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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