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住房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停产损失是否由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一般一次性支付。
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营业额。
第二十三条因停产而造成停产损失的赔偿,根据房屋被征用前的效益、停产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区制定。第二十五条市房屋征用部门和被征用人根据本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制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