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一般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地点和水平、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制定的其他条款。拆迁协议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公证。但是,在依法拆除房屋时,代理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
同时,被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拆迁人应当交给房地产所有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称为家庭合同,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