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住房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住房征用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用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识别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赔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的,不予赔偿。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不得对非法建筑物的拆迁进行赔偿。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在诉讼程序完成前作出征收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的违法(法)建筑是指依法免费拆除的建筑,不得以是否有产权证书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违法(法)建筑的唯一标准。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往往是由社会历史遗留造成的,而不是业主的主观过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