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自建房屋拆迁时有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被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被征用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征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对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和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房屋征用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向公众征用。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用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大多数决定和随机选择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进行房屋产权交换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房屋被征搬迁的,房屋部门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屋。
第二十三条因停业造成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用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识别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赔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的,不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告房屋征收决定,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用人不接受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搬迁房屋应当先补偿,然后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对房屋征用决定的市给予补偿后,被征用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用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申请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产权交换房屋、周转房屋的地点、面积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同一房屋的自建补偿,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家庭补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城市国有土地自建房屋获得的拆迁补偿标准甚至比商品房多,因为大部分自建房屋都有庭院,政府部门在测量自建房屋面积时应当包括庭院面积。除非自建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建筑,否则政府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扩展阅读:自建房屋的拆迁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农村自建房屋的购买和合作效力?如何处理?农村住房建设的最新申请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