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1。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2)被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因被征用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第十八条被征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住房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第十九条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房屋征用评价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公众征求意见。

4.第二十一条被征用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

5.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营业额。

6.第二十三条因被征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根据被征用房屋前的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政府拆迁房屋时,无论是自建房屋还是买卖他人建造的房屋,补偿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周转补偿费,补偿的具体标准取决于当地房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折旧程度。此外,积极响应拆迁的人将获得奖励补偿。

相关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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