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扰乱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具体行为有:1、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有关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2、倾倒、堆放、处置的是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固体废物;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及中国的企业、事业和组织及外国的组织、机构等,只要实施了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