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单位或个人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知道他人没有商品销售或不提供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即使有商品销售或提供应税服务,但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其他发票扣除税款。

2.为自己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货物购销、提供或者接受应税服务,但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

3.让他人为自己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未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要求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合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对虚假开具税收发票罪的定罪和量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处理,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了三种情节的判决和处理意见。不同金额确定的量刑标准不同,具体情况由法院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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